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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资金出入境的法律风险。郭律师团队整理了覆盖虚拟货币交易、跨境贸易、内保外贷、境外投资等26种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研究。接下来我们将从:一般过程及成本、优缺点、常规法律风险、刑事法律风险四个部分为大家详细的分析各类资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风险:
“个人额度”互转,又称“蚂蚁搬家”转汇,一般指多个个人将各自年度内未使用的外汇配额转让给需要大额外汇的个人。具体来说,需要大额外汇的个人先将等值人民币转至其他个人的银行账户,然后这些个人用这笔人民币按年度限额购买外汇,再将购买的外汇转回给需要大额外汇的个人。因为每个人都有5万美元的年度限额,所以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合法地进行大额的资金转移。
然而,这种方式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信任,因为涉及到多个个人之间的资金转移。此外,因为涉及多次的资金转移,可能产生一些额外的银行手续费和汇率风险。
优点:在理论上,可以避开个人年度5万美元的外汇限额,从而进行大额的资金转移。
缺点:这种方式需要多个个人的配合,并且可能需要支付一些额外的银行手续费和承担汇率风险。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9〕56 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行为将被视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也被称为“蚂蚁搬家”,并可能被列入“关注名单”。违规者将被剥夺两年内合计10万美元的换汇额度,并可能面临进一步立案处罚。具体行为包括:
(1)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
(2)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3)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等情况。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分拆结售汇行为。
因此,采用蚂蚁搬家式互转外汇会违反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此类行为将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对于涉嫌分拆结售汇行为的个人,除了上述的限制换汇额度的处罚外,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或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进行外汇交易。严重者,除了可能被列入“关注名单”,取消两年的5万美元购汇额度外,还可能面临逃汇金额30%左右的罚款,以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这种“个人额度”互转的方式被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那么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例如,如果一人明知资金来自犯罪活动(如贩毒、贪污等),却通过“个人额度”互转的方式将资金转移或存储,从而遮掩这些资金的来源。
(2)洗钱罪:同样地,如果“个人额度”互转的方式被用于洗钱,即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那么可能构成洗钱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可能会利用多个人的年度外汇购汇限额,通过多次小额的资金转移,以此来混淆资金的来源和流向。(3)非法经营罪:如果在没有相关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个人额度”互转的方式进行大额的资金转移,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在外汇管理方面有严格的规定,超出个人年度5万美元的外汇限额进行资金转移,是被严格禁止的。
(4)骗购外汇罪:关于“个人额度”互转,即“蚂蚁搬家”,此种方式虽然在表面上看起来像是利用每个人的个人外汇配额,但其本质上可能构成骗购外汇罪。这是因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个人年度外汇限额的规定,并且可能涉及到使用伪造、变造的单据或者重复使用单据等手段来获取额外的外汇,这完全符合骗购外汇罪的定义。
例如,被告人陆某某被闽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骗购外汇罪。检察院指控,2016年底至2017年初,陆某某欲将人民币975.46万元汇往加拿大,但由于个人和家人的外汇账户额度有限无法汇出,所以找来朋友林某商议解决方法。两人寻求多个其他个人账户,商定将这些钱分拆至多个账户,再以留学交学费和旅游等名目购买外汇后汇出。通过这种方式,他们共购汇30笔,金额合计186.84万澳元,折合138.66万美元。国家对于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在年度总额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同时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被告人陆某某的上述行为造成了国家外汇资金流失138.66美元,侵犯了国家外汇管理秩序,陆某某成立骗购外汇罪。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含,下同)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二)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三)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四)个人在7日内从同一外汇储蓄账户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或者5个以上个人同一日内,共同在同一银行网点,每人办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现钞结汇。(五)同一个人将其外汇储蓄账户内存款划转至5个以上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结汇;或者同一个人的5个以上直系亲属分别在年度总额内购汇后,将所购外汇划转至该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六)其他通过多人次、多频次规避限额管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3.《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现任盈科深圳第六届领导班子管委会委员、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实务研究工作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西北政法大学数字经济与国家安全研究院院长、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等。多次被评为盈科全国优秀律师、领军人才、十佳律师、2022年度《对话律师》封面人物等。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过数十起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发表了数篇专业学术论文(部分为核心期刊),出版了国内首本区块链行业的法律实务类专著《区块链法律实务》(中国法律出版社),其经典案例也被编入《辩策》《盈论》《案说合规》等著作。多次受邀《新华社》《民主与法制》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中国经营报、中国产经新闻、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制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本网、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体均有相关报道。